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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单位犯罪的类型 单位走私犯罪的司法解释

2023-06-04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律师,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2019年单位犯罪的类型

  我们知道,在日常生活当中,犯罪率的提高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威胁,对于违反法律的规章制度,都是属于犯罪行为,犯罪分为很多种,有一种是属于单位犯罪,接下来和去学习一下这篇文章,2019年单位犯罪的类型是怎样的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2019年单位犯罪的类型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二、单位犯罪处罚标准是什么


  关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单罚制与双罚制之分。


  单罚制,又称为代罚制或者转嫁制,指在单位犯罪中只处罚单位中的个人或者只处罚单位本身。总之,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只处罚其中之一。


  双罚制,又称为两罚制,指在单位犯罪中,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个人。即对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能够反映对单位犯罪的全面的刑法的否定评价,有利于遏制单位犯罪。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犯罪虽然是以单位形式实施的,但实际上社会危害性主要反映在个人的行为上,因而没有必要对单位进行处罚,只须处罚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实行只处罚个人的单罚制也是必要的。


  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单位犯罪的情形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与前一种观点相比,该说区分了单位意志与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又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大五次会议审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的行为。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单位犯罪具有法定性,如果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犯某种罪,即使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犯罪行为相符,也不能给该公司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定这种罪。


  通过学习了,带来的这一篇文章我们都知道了,2019年单位犯罪的类型包含哪一些情况比如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还有贪污贿赂罪等等,这些罪行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感谢阅读。





单位走私犯罪的司法解释

  单位走私犯罪的司法解释有什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单位走私犯罪案件中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从单位负责人作出走私行为的认定、单位走私犯罪后资产的合并及分立情形的认定做了详细的司法解释。下面就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十七、关于单位走私犯罪案件诉讼代表人的确定及其相关问题。


  单位走私犯罪案件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依法追究刑事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参与刑事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均无法归案的单位走私犯罪案件,只要单位走私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够确定诉讼代表人代表单位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可以先行追究该单位的刑事。


  被告单位没有合适人选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的,因不具备追究该单位刑事的诉讼条件,可按照单位犯罪的条款先行追究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人员的刑事。人民法院在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人员进行判决时,对于扣押、冻结的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以及属于犯罪单位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应当一并判决予以追缴、没收。


  十八、关于单位走私犯罪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人员的认定问题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


  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个人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单位是否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根据单位实施走私行为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单位进行合法经营的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根据单位人员在单位走私犯罪活动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确定为一人或者数人。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而积极参与实施走私犯罪行为的人员,如果其行为在走私犯罪的主要环节起重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直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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