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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如何完善上诉不加刑

2023-08-09昆明刑事案件律师

 沈华斌律师,昆明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云南领正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是指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即通常所说的自侦案件或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根据第379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审查起诉部门发现本院侦查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当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立案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05年,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共建议检察机关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1072件,同比上升13.6%;侦查部门已立案962件,同比上升13.4%。2006年第一季度,建议报请立案侦查104件,已立案95件。根据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罪。 现行将贪污贿赂罪专列一章,其中包括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另外,还应包括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罪。修改前和修改后的都把渎职罪专列为一章。根据现行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枉法追诉、包庇、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等。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这类犯罪,应当只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罪、非法搜查罪以及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罪。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如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习惯罪、破坏选举罪等。


5.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法直接受理。但这类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是属于上述4类案件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而且必须是重大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一般情况下,是不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只是出于特别考虑,且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才可以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另外: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如何完善上诉不加刑

  如何解决上诉不加刑原则产生的问题如何遏制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本人认为,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失为一个好办法:那就要严格执行;罪刑相适应; 原则,减少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环节,加重对任何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刑罚;以及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 在实践中,对于刑事上诉案件,如果一审确实对被告人存在量刑偏重的问题,二审法院都会改判;但对于量刑偏轻的被告人,一般都是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刑事上诉案件鲜有提起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这就导致了刑事被告人对上诉乐此不疲的现象。如果能使任何在一审量刑偏轻的上诉人的量刑都得以纠正,那么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的现象就会减少。具体做法如下:


  对于量刑偏轻的案件,都要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程序再审,以纠正一审的量刑;


  修改法律,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明确规定,只要一审量刑不当,二审法院就可依法改判。


  我们知道,在民事与行政上诉案件中,上诉人都必须承担可能败诉的风险,唯独刑事被告人不用承担败诉的风险,这本身就不太合理了。况且,在刑事审判领域中要达到司法公正,其含义无非是——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使对刑事被告人的量刑达到;罚当其罪; 的标准。任何违背这些原则和标准的做法都是不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而目前的;上诉不加刑;制度只是片面强调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而没有考虑到因此而带来的因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以纠正量刑大大增加诉讼成本的后果,也没考虑到因此而带来的刑事被告人滥用上诉权给二审法院加重工作负荷的问题,同时也违背 ;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既要依法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又要完善;上诉不加刑;制度的相应缺陷,使之更符合刑事立法原则和宗旨,确保公正司法。


延伸阅读:


关于上诉不加刑原则


上诉不加刑的适用范围


  在诉讼中公正要优先于效率,刑事诉讼中尤其如此。并且,我们还要说的是上诉程序是救济程序,是保持公正的程序,那么基于人都是自由的目的主体,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所以亦应当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上诉权。刑事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的直接承受者。被害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独立的上诉权。虽然,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被害人是当事人,而第182条规定被害人不服判决的只有申请抗诉权,不像其他当事人一样享有独立的上诉权,不能全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有悖于权力均衡的要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对法院的判决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及提起抗诉的前提是否符合三者的共同要求,不受被害人的意志所左右。但是,当检察机关因认为被害人的损害不很严重或其它原因不抗诉而怠于行使抗诉权时,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就是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效的救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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