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刑事案件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有哪些途径?

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有哪些途径?

2025-06-17金山区刑事案件律师

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有哪些途径?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到救助活动中来,不仅能够为需要帮助的人群提供更多元化的支持,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明确规定了个人或组织可以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等形式参与慈善活动;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也强调了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事业的支持与合作。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则为民间团体合法开展公益活动提供了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红十字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并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遇到疑似被拐儿童应向谁求助?

当遇到疑似被拐儿童的情况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求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而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力量,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方面承担着直接责任发现此类情况后及时报警不仅有助于尽快解救受害儿童,还能为警方提供重要线索,助力案件侦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二)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三)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我国法律法规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提供了明确指导和支持框架,鼓励广大公民及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各类公益活动中去,共同营造一个更加温暖和谐的社会环境。

©2025 金山区刑事案件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