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山区刑事案件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紧急情况下可否先行拘留?

紧急情况下可否先行拘留?

2025-07-27金山区刑事案件律师

紧急情况下可否先行拘留?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特定条件下允许执法人员对涉嫌犯罪人员采取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即先行拘留,以此作为预防犯罪行为进一步发展的一种手段。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此类措施的实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并且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无罪推定原则在拘禁中怎样体现?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被指控犯罪的人都应当被视为无罪。这一原则不仅体现在审判阶段,在拘禁过程中也应得到体现当一个人因涉嫌犯罪而被拘留或逮捕时,相关机关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确保不违反无罪推定的原则。这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必须基于充分的理由,并且这些理由需要经过适当程序审查;以及保障被拘禁者的基本人权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上述条款反映了我国法律中关于采取强制措施时需考虑的因素及条件,间接体现了无罪推定时对个人权利保护的要求。

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公安部门有权对相关人员实施先行拘留措施。但同时也要强调,任何超越法律授权范围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2025 金山区刑事案件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