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举报疑似贩卖儿童?
2026-07-02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如何举报疑似贩卖儿童?
贩卖儿童属于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恶性犯罪,我国法律对此类行为持零容忍态度,并建立了快速反应机制。
关于举报与立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疑似贩卖儿童这类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关于实体定罪与量刑。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此罪,并不要求实际完成“卖出”这一结果。该罪行起刑点高,情节严重者可判处死刑,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决心。
关于公民的保护与责任。法律鼓励公民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但同时强调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在发现疑似情况时,最正确的做法是固定证据并及时移交专业执法机关,避免因个人干预不当造成不可逆的后果。对于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法律亦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举报应基于合理怀疑和客观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如何界定拐卖与送养行为区别?
在司法实践中,界定“拐卖儿童”与“民间送养”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这不仅是主观故意的认定问题,更需要结合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判断。
从主观方面来看,拐卖儿童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出卖为目的,即通过交易儿童获取钱财或其他利益;而合法的民间送养通常基于亲生父母无力抚养、家庭变故等客观原因,旨在为子女寻找更好的成长环境,不以获取高额经济回报为目的。
从客观行为及资金性质来看,关键在于收取的“营养费”、“感谢费”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如果行为人收取的费用明显高于当地生活水平、生育成本或正常的营养补助标准,且无法合理解释资金用途,或者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实施类似行为、将儿童作为商品进行讨价还价等情形,司法机关通常会认定其具有非法获利目的,从而构成拐卖儿童罪。反之,若仅收取少量用于补偿怀孕、分娩期间实际支出的费用,且双方基于自愿、公开的原则建立收养关系,未违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则一般认定为民间送养行为,不构成犯罪。
此外,还需考察送养人与收养人之间的关系基础、是否有真实的抚养意愿以及是否办理了合法的收养登记手续等因素。但需注意,即便未办理登记,只要没有非法获利目的,通常也不直接等同于拐卖,可能涉及行政违法或民事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17. 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
(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
(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确因生活困难、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等,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维护儿童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若您掌握确切线索,请务必第一时间联系警方,由专业力量介入处理,以确保儿童得到最快、最安全的救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