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法律文集> 9没收个人财产时价值如何评估?

9没收个人财产时价值如何评估?

2026-07-07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9没收个人财产时价值如何评估?

没收个人财产的价值评估并非简单的数字计算,而是一个涉及法律定性与技术量化相结合的过程。必须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或“违法所得”。只有确认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才纳入没收范围。

在具体评估环节,主要遵循以下逻辑:

1. 评估时点的确定:财产价值具有波动性,通常以法院作出没收财产判决生效之日或进入执行程序之日作为评估基准日。若财产在扣押期间发生自然增值或贬值,一般以基准日的客观市场价值为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达成一致。

2. 评估方式的选择:

* 有活跃市场的财产(如股票、基金、标准房产):参照基准日的公开市场交易价格或官方指导价。

* 无活跃市场或特殊财产(如古董、艺术品、非上市公司股权):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需依据国家相关资产评估准则,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或收益法等专业方法进行估值。

3. 权利负担的处理:如果被没收的财产上设有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或者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在执行没收前需依法保护优先受偿权人的利益。评估价值通常指财产的完整所有权价值,但在实际处置变现时,需扣除应支付给优先债权人的款项,剩余部分上缴国库。

4. 异议救济: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或重新评估,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拍卖、变卖。

对于无法委托评估、拍卖、变卖或者经评估、拍卖、变卖无法成交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个人主要生活用品是否免于没收?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个人主要生活用品是否免于没收”的问题,需要严格区分“没收财产刑”与“追缴违法所得/违禁品”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如果是指作为刑罚种类的“没收财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但在执行没收全部财产时,法律明确设定了人道主义底线,即应当为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虽然法条原文表述为“必需的生活费用”,但在司法执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中,维持基本生存所必需的衣物、寝具、炊具等“个人主要生活用品”通常被视为保障基本生活条件的物质基础,不属于应当被剥夺的财产范围,或者说在执行层面会通过保留生活费的方式间接保障这些用品的获取作为刑罚的没收财产,并不导致犯罪分子失去维持最低限度生存所需的个人主要生活用品。

如果是指对“违法所得”或“违禁品”的追缴和没收,则不适用上述豁免原则。如果所谓的“生活用品”是利用犯罪所得购买的,或者是用于犯罪的工具(即便具有生活用品的外观,如用于通讯联络的手机、用于运输的车辆等),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没收。此外,如果是违禁品(如毒品、非法枪支等),无论其是否被持有人视为“生活用品”,均必须依法没收并销毁或处理。若该“个人主要生活用品”来源合法且非犯罪工具,在判处没收财产刑时,法律保障犯罪分子及其扶养家属的基本生存权,实质上免于被彻底剥夺;但若涉及违法所得转化物或犯罪工具,则不予豁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九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

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以上分析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常规操作,具体案件中的财产评估可能因财产类型、地域差异及个案特殊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结合专业评估机构的意见及当地法院的具体执行规范进行操作。

©2026 深圳刑事案件律师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